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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本人向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提交[市中院(2008)民终字1502号]交通事故判决书,(标的人民币7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立案后先是二个月无人承办,(最高法院规定执行案件立案后7天内应当落实承办人)在我们向上级法院申请督办后,才安排钱某办案。
钱某在此后三个月内无任何执行开展工作,经督办法院督办,该法院又更换钟某接手此案。
钟某接案后,我们向其了解执行进展情况,钟某称此案不好办,不好执行,说是被执行方在工商部门注销了,已经不做了。我们拿出了被执行方在媒体公开做的宣传广告后,(被执行方长年在媒体做广告)问钟某。后来钟某辩称,那是别人搞的,跟被执行方无关,公开为对方开脱,逃避执行。我们在拿到了被执行方正常生产,正常经营,而且利润收入巨大的证据后,本人喊钟某到主管执行的张院长办公室,在出示的证据面前,钟某面对张院长承认可以执行。我们在申请执行时,同时就申请对被执行方的财产收入进行调查及查封资产,作为一个执行法官不做任何调查了解,而处处站在被执行方的立场上维护其利益,千方百计阻碍案件执行,这是为什么?
在此一周后,我们又联系钟某,钟某称,去找了被执行人住地,找不到,去了七、八趟都找不到。无奈,本人转了三次车,4月1日带病去了江宁双龙街,在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只用了十分钟就找到了被执行方的场所。作为一个专业执行法官,配备法院专用交通工具,却谎称无法找到被执行方,这其中蹊跷不言自明。
在谎言一次又一次被揭穿后,四月底,我们又联系钟某,钟某电话中称,已去查封了50台产品。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本人于5月1日去被执行方场所,通过暗地察访,发现所有120台产品无一查封,通过侧面了解其员工,回应说没有人来查扣东西,该公司一直在正常发货销售。(用自有面包车送货上门)
9月14日接南京市中院杨法官电话,要我们联系建邺法院夏局长,了解执行进展情况,夏局长说:“马上采取措施,抓人。9月27日,又和夏局长联系,他说,对方说好来交钱,他不来怎么办?我说,怎么办,你不说采取措施抓人吗?你执行法官都不知道怎么办?什么叫强制执行?(我们对被执行方拒不履行判决,抗拒执行情况•多次要求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对在此案执行中,我们提出的种种质疑,相关人员始终未能正面解释。一年来,由于建邺法院某些人员故意干扰执行,致使这一案件至今不能执行。我们找到市中院,省高院,上级法院多次批复认真落实执行工作。然而目前阻力重重,由于此案执行中的消极腐败,阻碍案件执行,对我们造成精神和生活上很大负担,导致全家一贫如洗,病情加重,当地街道领导多次关心此案情况,街道书记和市中院执行督办人员进行过勾通联系,希望尽早解决。
最近最高法院强调要加大执行力度,认真查处执行人员中消极腐败行为。我们提供以上事实和证据,请纪检部门立案调查这一起司法腐败行为,彻底查清此案背后的情况,还法律以公信和尊严,还公民以权利与说法。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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