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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减刑”会明码标价吗?(原创首发)
[ 我是下士 ] 于2009-11-06 16:22:18 上帖 [ 发短信 ] [ 表状 ]
标签: 张军  花钱减刑 

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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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最近表示,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亦即俗称的“花钱减刑”将有望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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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副院长在论证这一作法的必要性时,举出了这一一个例证:“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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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副院长的说法听起来的确很有些合情合理,但是合情合理之余总是改变不了这样一个事实:有钱人打了人可以无罪或罪轻,只要他肯出钱;穷人打了人就有罪或者罪重,因为他没钱。这样的说法不仅从社会主义的法制理念来说是讲不通的,就是与所谓的“普世价值”也是相违背的,普世价值的一个核心观念就是人是生而平等的,那么他当犯罪时,就不应该因为他有钱还是没钱而加重或者减轻他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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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张副院长的逻辑推理,则如果一个人开车撞了人,他撞的是穷人还是富人,其社会危害程度也是不同的。比如说,肇事者撞了一个捡破烂的,则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但若撞的是一个老板,则可能会危及到若干工人奖金甚至饭碗,就是说后者的罪行要严重一些,但对肇事者来讲,他当时要装什么人肯定是没有预想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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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士以为这位副院长大人混淆了概念,还以他所说的事为例,下士以为无论是打人者打完人之后有没有足够的赔偿,或者说无论是富人打了人还是穷人打了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或者以人生而平等的角度说,都是打了人,其社会危害度是一样的,张副院长所说的危害程度不同应该是体现在对个体的危害上,而不是社会危害。而作为一国刑法要打击的对象显然应该也只能是社会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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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人身为基本载体的刑责应该和金钱脱钩,所谓的规范指导千万别演变成对花钱减刑的明码标价,这是社会公平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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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张军  花钱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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