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用事先打印好的材料强迫举报人签字
——江苏句容监察委就是这样办理举报犯罪案件的
一、因为拆迁房屋、院墙被毁,土地被侵占。
我是句容市宝华镇王家宕村村民李翠英。
2016年5月13日,宝华镇政府在没有和我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将我家后院院墙、附属房屋及其设施拆除,具体如下:
两间附属房30多平方米;
厕所一处5平方米;
猪舍一处10平方米;
一个大门;
一口水井及其附属设施被损坏。
2016年8月底,宝华镇政府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拆除了我家相邻的房屋,导致我的房屋遭到严重毁损,房屋漏雨,以致成为危房,不能正常居住,全套太阳能热水器全部被坏。
2017年2月,我家前院附属房屋东边院墙、大门被宝华镇政府拆除,院子被非法占用。
我仅有的0.805亩土地也被宝华镇政府非法占用。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已经责令恢复土地,宝华镇政府至今却没有给恢复,也没有给我任何说法。
二、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
因为发现了句容市宝华镇政府,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和梁亮等都已经构成违法犯罪,我便开始了举报。
2018年1月13日,我依法向江苏省句容市监察委员会举报了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非法占用土地,国土部门支持怂恿,被举报人是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江苏省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和梁亮。
2018年3月3日,我在北京朝阳区被句容市宝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收缴了我的身份证,将我带离北京,严重耽误了我和律师研究我的案件。
三、主持非法拆房和征地的梁亮被提拔重用。
2015年10月,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句容市宝华镇鲍亭社区261.2亩集体土地新建玉兰花园安置小区,这一事实已经被句国土资处(2015)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
经过调查了解,作为宝华镇党委书记的梁亮,在此次违法占地建楼和拆迁中起主要作用,负主要责任,镇长几乎没有什么实际权力。
应当以非法占用土地罪追究梁亮及其宝华镇政府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978年出生的梁亮,第一学历仅仅为中专。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这个时候的学历已经极其贬值和廉价,大学本科毕业生比比皆是,多人都找不到工作,梁亮仅仅以一个小小中专生的低等学历,却能够在19岁参加工作,却能够到政府机关任职,而且能够很快担任领导干部。
三年多来,梁亮和他的同僚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处理,梁亮还于2017年12月提了级,升任茅山湖管理办公室主任、党组副书记,成了堂堂的副处级干部。由此更可见梁亮此人的能量之大,后台之硬,投机和钻营的本领之高强。
梁亮在2017年11月离开宝华镇之前,曾经对遭受拆迁流离之苦的李翠英当面说:你的事情我不点头,谁也办不了。整个宝华镇建造的鲍亭社区,梁亮也就敢欺负我这个外地嫁到这里,又离了婚的孤弱女子。
看来,在江苏省句容这个地方,只有欺软怕硬,才能够得以顺利上升。
四、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已经构成了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61.2亩集体土地被非法用来建造住宅小区,至今没有退回不说,而且,句容市国土资源局至今也没有把非法占地的宝华镇政府和指使非法占地的梁亮等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已经涉嫌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五、审理此案的法官已经涉嫌渎职犯罪。
李翠英起诉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做出了(2016)苏1183行初7号行政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杨颖,乔继东,李盛兰。
李翠英上诉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做出了(2017)苏11行终144号行政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有:王从国,曹英,陈小娟。
上述两个法院的六个法官都已经审理并看到了句国土资处(2015)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知道宝华镇政府和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
句容市人民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至今也没有依法移交刑事案件,已经涉嫌渎职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六、向上级举报被再次转到句容处理。
2018年3月27日,我进一步向镇江市监察委员会举报,查询码:BFCC29DC0H167W6EV1N0,经过查询中共镇江市纪检委,镇江市监察委网站,得到回复是: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2018年4月至5月23日,我先后三次到江苏省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进一步举报五个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5月28日上午10:50分,一位男士通过座机051187235978打来电话,他说是句容纪委,问我有没有向他们写过材料反映问题,我说反映过,他说要跟我见个面,让我明天上午到他那里,我告诉他明天去镇江中院开庭,后天去他那里。
2018年5月30日,上午大约10点钟,我到了句容市监察委员会的大门口,门口的保安问我去哪儿,我说去监察委,是他们打电话让我过来的,保安电话联系了一会后,让其中一位保安带我走向办公大楼。
到了一楼大厅在电梯口附近等,不一会下来了两个男的,一个女的还有保安跟着,带我去了门上贴着105的房间,他们没有依法出示任何证件,其中一个男的问我手机带了没有,我说带了,出门怎能不带手机。
他让我把手机关机,还问我袋子里带的什么。
我问他贵姓,他说有什么必要吗?你不要急,我问你昨天到镇江去干什么?
我说开庭,前天电话上不是告诉你了吗?
我再三的问他贵姓,他才说姓孔,还在桌子上用手指写了一下,我说是孔子的孔,他说对,你当时写信反映一些部门的问题,通过我们调查了解,问题结果已经出来了,没有发现这些部门和个人有你举报的问题。现在依法对信访举报结案,没什么意见请你签个字。
我拒绝签字,并说,这个举报我肯定要举报到底,宪法赋予我的权利,现在我反映到句容监察委,如果句容监察委不依法办案,不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我会继续告下去,我现在来表明我的态度,我会逐级往上告。
孔说那是你的权利,又说这个我们有个表格,按照程序你签个字。
我也拒绝了签字。
其中监察委的那个女的说李翠英你等一下,你往上反映是什么原因呢?我说被举报人构成犯罪,宝华镇政府,梁亮,国土局等都构成犯罪,非法占用261.2亩集体土地可不是个小数字。
她说犯罪是一回事,你对我们的调查是什么意见。
我说不属实我不签字。
句容市监察委没有给我任何书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句容市监察委及其有关人员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法追责。
七、举报人的无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261.2亩集体土地被非法用来建造住宅小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这一决定非但没有得到执行,就连腐败分子的违法犯罪也得不到立案查处,也得不到依法追究,我实在是彻底无语了!
而且,句容市人民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已经审理出261.2亩集体土地被非法用来建造住宅小区。
我作为一名实名举报人,遭遇句容市监察委如此对待,更是令我极其震惊。
我不知道,句容市监察委根本不找我这个举报人详细了解情况,而是事先将笔录打印好了,不问青红皂白,强迫我签字,还让我必须表示同意。
现在,我不知道,他们是否已经冒充我的名义签字,是否还伪造了其他的调查材料。
他们是经常如此办案,包庇犯罪分子,还是仅仅对我的举报才如此?
我实在无法忍受句容市监察委的胡作非为!
梁亮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居然有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句容市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句容市监察委等多个单位和部门在包庇他们。
看来,梁亮的势力在句容,在镇江,甚至在江苏,都不可低估。恐怕不但我的官司仍然会阻碍重重,我个人的安全也可能危机四伏!因为宝华镇政府已经多次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句容市可真的成了腐败分子的天堂!
希望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并及时查处梁亮及其宝华镇人民政府,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句容市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句容市监察委的违法行为。
2018年6月10日
监察委用事先打印好的材料强迫举报人签字
——江苏句容监察委就是这样办理举报犯罪案件的
一、因为拆迁房屋、院墙被毁,土地被侵占。
我是句容市宝华镇王家宕村村民李翠英。
2016年5月13日,宝华镇政府在没有和我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将我家后院院墙、附属房屋及其设施拆除,具体如下:
两间附属房30多平方米;
厕所一处5平方米;
猪舍一处10平方米;
一个大门;
一口水井及其附属设施被损坏。
2016年8月底,宝华镇政府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拆除了我家相邻的房屋,导致我的房屋遭到严重毁损,房屋漏雨,以致成为危房,不能正常居住,全套太阳能热水器全部被坏。
2017年2月,我家前院附属房屋东边院墙、大门被宝华镇政府拆除,院子被非法占用。
我仅有的0.805亩土地也被宝华镇政府非法占用。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已经责令恢复土地,宝华镇政府至今却没有给恢复,也没有给我任何说法。
二、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
因为发现了句容市宝华镇政府,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和梁亮等都已经构成违法犯罪,我便开始了举报。
2018年1月13日,我依法向江苏省句容市监察委员会举报了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非法占用土地,国土部门支持怂恿,被举报人是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江苏省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和梁亮。
2018年3月3日,我在北京朝阳区被句容市宝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收缴了我的身份证,将我带离北京,严重耽误了我和律师研究我的案件。
三、主持非法拆房和征地的梁亮被提拔重用。
2015年10月,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句容市宝华镇鲍亭社区261.2亩集体土地新建玉兰花园安置小区,这一事实已经被句国土资处(2015)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
经过调查了解,作为宝华镇党委书记的梁亮,在此次违法占地建楼和拆迁中起主要作用,负主要责任,镇长几乎没有什么实际权力。
应当以非法占用土地罪追究梁亮及其宝华镇政府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978年出生的梁亮,第一学历仅仅为中专。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这个时候的学历已经极其贬值和廉价,大学本科毕业生比比皆是,多人都找不到工作,梁亮仅仅以一个小小中专生的低等学历,却能够在19岁参加工作,却能够到政府机关任职,而且能够很快担任领导干部。
三年多来,梁亮和他的同僚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处理,梁亮还于2017年12月提了级,升任茅山湖管理办公室主任、党组副书记,成了堂堂的副处级干部。由此更可见梁亮此人的能量之大,后台之硬,投机和钻营的本领之高强。
梁亮在2017年11月离开宝华镇之前,曾经对遭受拆迁流离之苦的李翠英当面说:你的事情我不点头,谁也办不了。整个宝华镇建造的鲍亭社区,梁亮也就敢欺负我这个外地嫁到这里,又离了婚的孤弱女子。
看来,在江苏省句容这个地方,只有欺软怕硬,才能够得以顺利上升。
四、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已经构成了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61.2亩集体土地被非法用来建造住宅小区,至今没有退回不说,而且,句容市国土资源局至今也没有把非法占地的宝华镇政府和指使非法占地的梁亮等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已经涉嫌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五、审理此案的法官已经涉嫌渎职犯罪。
李翠英起诉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做出了(2016)苏1183行初7号行政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杨颖,乔继东,李盛兰。
李翠英上诉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做出了(2017)苏11行终144号行政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有:王从国,曹英,陈小娟。
上述两个法院的六个法官都已经审理并看到了句国土资处(2015)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知道宝华镇政府和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
句容市人民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至今也没有依法移交刑事案件,已经涉嫌渎职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六、向上级举报被再次转到句容处理。
2018年3月27日,我进一步向镇江市监察委员会举报,查询码:BFCC29DC0H167W6EV1N0,经过查询中共镇江市纪检委,镇江市监察委网站,得到回复是: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
2018年4月至5月23日,我先后三次到江苏省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进一步举报五个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5月28日上午10:50分,一位男士通过座机051187235978打来电话,他说是句容纪委,问我有没有向他们写过材料反映问题,我说反映过,他说要跟我见个面,让我明天上午到他那里,我告诉他明天去镇江中院开庭,后天去他那里。
2018年5月30日,上午大约10点钟,我到了句容市监察委员会的大门口,门口的保安问我去哪儿,我说去监察委,是他们打电话让我过来的,保安电话联系了一会后,让其中一位保安带我走向办公大楼。
到了一楼大厅在电梯口附近等,不一会下来了两个男的,一个女的还有保安跟着,带我去了门上贴着105的房间,他们没有依法出示任何证件,其中一个男的问我手机带了没有,我说带了,出门怎能不带手机。
他让我把手机关机,还问我袋子里带的什么。
我问他贵姓,他说有什么必要吗?你不要急,我问你昨天到镇江去干什么?
我说开庭,前天电话上不是告诉你了吗?
我再三的问他贵姓,他才说姓孔,还在桌子上用手指写了一下,我说是孔子的孔,他说对,你当时写信反映一些部门的问题,通过我们调查了解,问题结果已经出来了,没有发现这些部门和个人有你举报的问题。现在依法对信访举报结案,没什么意见请你签个字。
我拒绝签字,并说,这个举报我肯定要举报到底,宪法赋予我的权利,现在我反映到句容监察委,如果句容监察委不依法办案,不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我会继续告下去,我现在来表明我的态度,我会逐级往上告。
孔说那是你的权利,又说这个我们有个表格,按照程序你签个字。
我也拒绝了签字。
其中监察委的那个女的说李翠英你等一下,你往上反映是什么原因呢?我说被举报人构成犯罪,宝华镇政府,梁亮,国土局等都构成犯罪,非法占用261.2亩集体土地可不是个小数字。
她说犯罪是一回事,你对我们的调查是什么意见。
我说不属实我不签字。
句容市监察委没有给我任何书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句容市监察委及其有关人员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法追责。
七、举报人的无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261.2亩集体土地被非法用来建造住宅小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这一决定非但没有得到执行,就连腐败分子的违法犯罪也得不到立案查处,也得不到依法追究,我实在是彻底无语了!
而且,句容市人民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已经审理出261.2亩集体土地被非法用来建造住宅小区。
我作为一名实名举报人,遭遇句容市监察委如此对待,更是令我极其震惊。
我不知道,句容市监察委根本不找我这个举报人详细了解情况,而是事先将笔录打印好了,不问青红皂白,强迫我签字,还让我必须表示同意。
现在,我不知道,他们是否已经冒充我的名义签字,是否还伪造了其他的调查材料。
他们是经常如此办案,包庇犯罪分子,还是仅仅对我的举报才如此?
我实在无法忍受句容市监察委的胡作非为!
梁亮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居然有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句容市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句容市监察委等多个单位和部门在包庇他们。
看来,梁亮的势力在句容,在镇江,甚至在江苏,都不可低估。恐怕不但我的官司仍然会阻碍重重,我个人的安全也可能危机四伏!因为宝华镇政府已经多次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句容市可真的成了腐败分子的天堂!
希望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并及时查处梁亮及其宝华镇人民政府,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句容市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句容市监察委的违法行为。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