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对违法违规者的纵容,就是对守法守夫者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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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醉了!醉了!醉了!你是在用法律的漏洞欺骗百姓的良知!你是在鼓励高收入者大胆偷漏税!你是在消耗平民对国家未来的希望!面对法律的漏洞,我们可以修改法律;面对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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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你这个首次是:法律也同时规定 里的一句。而它上一段:法律规定 里的“…逃税超过应交纳税的10%至30%…。”你却避而不提!还有很多~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范爷不够多吗?)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不要以法律不健全为由!很简单,换作老百姓会怎样?法律基本健全,是别有用心的误读了它!以再作“修改”不是可以这次错判的借口!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
我对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范冰冰案法理要害】的一点看法
陈中华认为,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粗粗地阅读了此文(范冰冰逃税案法理要害),感到本文利用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知识不专业,对范冰冰逃税行为引起共愤的背景,抛出的一些所谓的公知,混淆视听,影响舆论。
1.作者说范冰冰不是初犯,长期偷税漏税,应该坐牢。范长期逃税是事实,但是刑修七对逃税罪进行了修正,规定了首犯不入刑,首犯就是首次被行政处罚。为什么这么规定,法理和社会背景,法治日报已讲得很清楚了,我不重复。当然,如此处理造成了民意如此大的反弹,说明我们的法律有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罪刑法定,还是要依法执行。
2.作者列举了许庭案,空姐案,此案二审都改判了,前者由无期改为五年,后者由十一年改为三年。一审与二审不一致,改判很正常,也是我们建立二级初审制度的初衷!作者不谈此两案二案改判的结果,只谈一审分别判无期,十一年,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3.作者拿昆山案说事,说检察院一开始说不是正当防卫,后来舆论一边倒,才改为正当防卫。昆山案近在眼前,此案并未到检察环节,怎么有检察院对此案定性呢?
4.作者认为范冰冰案应该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作者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就是此案是行政处罪,刑事上还不构成犯罪!
目前民意对范冰冰案的反弹,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要及时对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正确引导舆论,不能失声,让不正确的观点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