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国社区>> 强国论坛
一粒大米呀 发表于  2024-03-29 10:24:45 4081字 ( 0/1681)

编制负面清单 弄虚作假“双罚”

全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月5日起施行

编制负面清单 弄虚作假“双罚”

  3月27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将于今年6月5日起施行。

  这部法规融入我省创新做法,系统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体系,特别是一系列制度、标准和机制,让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

  抓重点:编制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

  针对法规空白,此次立法着重对生态保护和修复作了系统制度设计。

  《条例》要求,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编制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定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价值评价机制,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推动建立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汇交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

  在污染防治措施方面,《条例》规定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重点攻坚、协同治理,明确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船舶污染物、建设工地扬尘等污染防治,明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等使用要求。完善建筑物外墙使用反光材料以及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管理措施。

  设置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专章,《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交通运输体系,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碳排放配额清缴监督管理,推进碳排放配额交易。采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引导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能源,明确惩罚性电价政策适用情形。 

  有亮点:立法内容充分体现“江苏辨识度”

  此次通过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名称上较我省于2018年被废止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多了“生态”两个字。新《条例》中具体内容是如何体现这一变化的,又有哪些制度性规定?

  记者注意到,“生态”内容在《条例》中占有相当大比例,专门设置了“生态保护修复”一章,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水生态监测、生态质量考核、生态状况公开、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名录清单、生态保护修复标准规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生态产品经营管理、财政转移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等系列制度体系,全链条加强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

  另外,《条例》也充分体现了“江苏辨识度”。

  例如,在监督管理方面,加强源头管控,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规定省和设区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定期评估调整,并作为开发建设、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为经济发展建设“划边界、定框子、明要求”,从源头上防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规定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进一步降低污染负荷;建立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和其他生态空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行为,防止以修复之名行破坏之实。在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或者从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中取得,服务保障重大优质项目落地;加强大江大湖污染防治,规定长江、淮河、太湖等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等。

  攻难点:抓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实行“双罚”

  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全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连续多年获评优秀。虽如此,我省仍存在生态环境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以及全省污水收集处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生态监测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还不能满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等突出问题,《条例》对解决这些问题也作出了制度设计。

  针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条例》规定禁止环评、监测、运维、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过增加检查频次等手段,重点加强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机构的监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实行“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罚手段,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针对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问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投入,组织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境风险防控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

  针对生态环境应急能力不足问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保障、应急准备、响应处置等能力建设,保障环境应急工作正常开展;新设排污单位及时整改消除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义务,对未整改消除隐患的,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压紧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全力防控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维护公共安全。(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余梦迪)

  来源:南京日报

1 页号:1/1 到第 页 
  查看完整版本:相关论坛内容